上诉人:刘某,女,出生日期: 汉族,现居住地: 身份证号:
因为在几周前和张某酒后死亡赔偿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并不服从本地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诉讼请求:
一撤销一审判决对于张某的死亡改判赵某,陈某和刘某共同承担30%的责任,也就是三个被告共同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20万元。
二判令赵某,陈某,刘某赔偿上诉人经济抚慰金人民币7万元。
三判令赵某,陈某和刘某承担嗯,案一审和二审全部的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
事实和理由:
本案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在一审中一审法院用过错责任原则来推进被上诉人没有责任于法于理不合。所以上诉人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并且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依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在本案中我们也知道周某组织张某等人聚餐饮酒,赵某和陈某等人参与饮酒,所以才导致了张某醉酒死亡,三人份人对损害后果可能没有过错,但是依据我国的公平原则,应该对张某的死亡造成损害,承担适当的补偿。同时在我国法律中还规定了,如果有两个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事件的报告,我们可以判断出来招募赛聚餐喝酒过量的时候早就已经形成了醉酒状态,可是其他人并没有劝酒的行为,对他自己的结果已经构成了共同故意或过失,这种故意或者过失的状态相结合他醉酒死亡的损害后果,这五个人已经构成了共同侵权,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某身体本来就有伤,经过尸检发现死者张某身上的后背有伤,据其它人所说这是在醉酒倒地没有起来后,其他人拉拽过程中无意中制造的。
这也恰恰说明了其他人并没有做到照顾和安全护送的义务,他们理所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在一审中法院判决赵某和陈某仅仅和死者是微友关系,甚至都不知道彼此的真实姓名。这完全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其实这三个人曾经多次在一起喝酒,而且其他二人对死者的酒量和身体状况应该有所了解。他们没有做到提醒劝阻的义务,对死者出现醉酒的后果存在一定过失。
此致
上诉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