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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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年03月07日 .共发9482篇. 62关注

很多人在建设的时候都会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那么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大家又有多少的了解呢。今天在这里给大家带来的就是有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希望可以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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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为了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认定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是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是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为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和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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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的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实质性内容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以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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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施工合同的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给予支持。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和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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